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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促进涉农“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2023-03-24 00:00:00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导读: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把“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金融要充分发挥好桥梁作用,全力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提供保障

作者|曾学文「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文章|《中国金融》2023年第5期

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进步与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农业强国,2022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把“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深刻体现了我国坚定走好科技兴农道路的决心。涉农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大规模生产应用需要大量资金,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金融要充分发挥好桥梁作用,全力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提供保障。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驱动力

纵观全球,农业强国必是农业科技创新强国。科技创新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推动农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决定性因素,能够切实增加农业产出效益,促进农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催生了以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智能装备应用等为重要支撑的智慧农业。我国实现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跨越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创新。

我国总体上处于机械农业主导、智慧农业起步的发展阶段,与传统农业强国还有较大差距。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稳步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加速产出。2022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2%,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12年的54.4%升至62.4%,核心种源和新品种培育、丘陵农机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了阶段性突破,为农业强国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但较之于世界农业强国,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资源节约型和劳动节约型技术的普及度不高,创新驱动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的格局尚未形成,特别是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领域的农业核心技术和科技推广应用方面,“卡脖子”问题仍较为严重。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6000项农业科技成果面世,但成果转化率仅在40%左右。美国、日本的成果转化率为70%~80%,德国、英国、法国的成果转化率高达90%。破解上述问题,需要在借鉴世界农业强国的普遍发展规律基础上,立足国情农情,畅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路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之路。

以科技创新推动农业强国建设需要多方发力,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引导,更需要依靠市场化的手段。一方面,政府要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聚焦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整合各类优势科研资源,提高技术创新质效,增强农业战略科技力量。美国、荷兰、日本、以色列等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均注重强化法律与政策保障,通过设定阶段性发展目标,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同时为包括科研院所、农业企业、社会资本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提供引导和支持服务。我国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宝贵经验,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突破。这表明政府将在优化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市场交易是一个涉及全生命周期的过程,由技术创新、产业应用、商业应用等环节构成。依靠科技驱动农业强国建设,不仅要在尖端科技上实现突破,更要注重成熟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实现农业生产主体与先进生产技术的有效衔接。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具有下接乡村、内聚要素的优势,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这些市场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能够推动农业技术创新以市场和产业急需为导向,加快将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推动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转型、打造世界一流农业企业等方面实现多赢,更好地助力农业强国建设。

充分借鉴国内外涉农领域“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经验

科技创新是农业发展的源动力。全球农业正迈入以信息科技为特征的智慧农业阶段。目前,美国、荷兰等世界农业强国已在智慧大田、设施农业等领域分别构筑了领先优势。农业强国优势的建立不仅得益于现代科技成果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有赖于发达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金融是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因素。

  • 国际农业科技金融服务的经验借鉴

美国、日本等农业强国大多从宏观法治框架、中观配套机制和微观产品供给层面,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信贷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仅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更是高质量农业科技金融服务的基础支撑。美国、德国、日本等农业强国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制度体系。针对融资问题,美国陆续出台了《农业信贷法》《小企业融资法案》《经济政策法案》等法律法规,为农业知识产权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农业科技融资体系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科技发展。

二是健全农业科技信贷配套机制。德国、日本等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国家形成了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农业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主要通过建立以信用担保为主的配套制度,构建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使注重安全目标的银行信贷能够较好地适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长期限、高风险、高收益”的融资特点。例如,德国建立的政府担保与多层次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机制,以及日本成立的遍布全国的信用保证协会,拓宽了“轻资产”科技企业的担保融资渠道,为银行的农业科技信贷服务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

三是打造多层次的农业科技资本市场。美国等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国家主要形成了资本市场主导的农业科技创新直接融资模式。依托发达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市场、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以纳斯达克为主的二板市场、证券交易主板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各类股权和债券融资,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的融资需求。

四是构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知识产权风险是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制约因素。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起步较早,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融资政策及融资机制。例如,日本采取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在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担保、价值评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美国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允许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

  • 我国农业科技金融服务的有益探索

相比世界农业强国,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相对滞后,但总体上也处于由科研向应用转化的蓝海阶段,并形成了政府“新基建”引领、农业龙头企业主导、农业科技企业赋能、互联网巨头推动四大驱动因素。立足国情农情,我国聚焦四大驱动因素,以建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同推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投融资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金融资本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衔接路径,这些探索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奠定了基础。

一是探索头部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通过并购获取核心技术已成为农业企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路径。金融机构通过加强与农业科技企业对接,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不断拓宽农业企业并购重组的融资来源。以种业为例,在股权融资方面,种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日益强化,如2019年中信农业产业基金与海南省政府共同发起设立南繁育种创投基金支持现代农业科技项目;在债务融资方面,金融机构积极发展银团贷款、并购债等产品和服务。

二是推动设立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共产品特性,对于诸如种业领域等技术外溢性强的基础性科研成果转化,加强政府资金投入和引导是解决其成果转化资金短缺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国家聚焦种业,积极探索设立种业引导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等全国性引导基金,以及江苏、安徽、山东等地设立的地方性种业引导基金大量涌现,不断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金进入,发挥了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引导效应。

三是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兼具高创新性、高收益性和长期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对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的高依赖性。以种业为例,截至2021年末,我国在国内主板(沪深A股)上市的种业企业有10家,在新三板挂牌的种业企业有62家,在创新层的种业企业有4家,在基础层的种业企业有5家。与此同时,瑞华种业、神农大丰、敦煌种业、农发种业等也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风险投资机构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融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渐趋完善,优化了各个发展阶段农业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动涉农领域“科技—产业—金融”实现更高水平良性循环。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创新。农业科技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其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与农业科技成果相匹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以缓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约束。例如,北京峪口禽业蛋鸡育种公司以蛋鸡品种审定证书作质押,获得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国智慧农业领域专利数量快速增长,已于2021年超过美国,为商业银行农业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供了较大拓展空间。

笔者调研时发现,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体量规模较小,金融的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涉农领域“科技—产业—金融”循环不畅。从客观制约看,涉农科技创新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固有特征,以及涉农科技企业轻资产特点,导致传统金融服务介入难度较大,同时,部分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对产业支撑不足,商业应用较弱,制约了金融参与。此外,金融机构也缺乏熟悉涉农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人才。从主观能动看,涉农科技金融服务的创新较为滞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涉农科技企业成长发展研究不够,金融产品较为单一,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同时,信贷、债券、股权等不同融资渠道尚未形成高效联动的服务闭环,协同创新能力还有待提升。

进一步发挥金融的桥梁作用

涉农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循环不畅问题已成为我国从农业大国迈向农业强国的重要障碍,一个重要的短板是涉农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补齐短板的关键是,针对涉农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科技创新滞后、市场转化难、制度政策不配套等痛点难点问题,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发现能力、创新能力、风控能力、协同能力建设,既要承担信用中介功能,也要发挥好信息中介作用。下一步,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强化系统思维,将特色化、差异化、精准化、综合化的优质金融服务嵌入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各个环节,探索涉农科技金融服务新路径、新打法。

加强农业产业研究,提高项目甄别能力。农业科技创新一般发生在农业某个具体的细分领域,涉及的核心技术、产业体系、市场前景以及金融需求都存在明显差异。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大多对农业科技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尤其是项目的技术门槛、应用场景和可能的风险,因此,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深入了解政策,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研究。一是深化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认识。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要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提高对优质项目的市场敏感性,真正做到“慧眼识真金”。二是加强农业产业链研究。建立持续跟踪研究机制,从相对完整的视角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产业应用和商业应用形成基本判断,避免“盲人摸象”,加强知识与经验复用。三是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做好应用研究。建立行业研究与业务拓展的互促机制,从市场需求和应用驱动出发,寻找农业科技创新优质项目,为初创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引入多元资金投入,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化在不同周期、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不同,初创期需要依靠财政资金引导,成长期需要股权资金支持,成熟期更多依靠债务融资发展,要引导更多类型的金融资本向农业科技创新领域聚集。一是优化信贷产品供给。加快完善农业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质押登记等配套机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化还款方式,更好地匹配科技创新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二是拓宽金融支持范围。不仅要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也要为农业科技人才、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实现成果转化应用。三是推动不同业态组合。积极探索依托投贷联动、银担和银保等组合创新,建立更加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股权投资、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等全链条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的多元金融需求。

加快统一市场建设,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信息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等各方面内容,要通过加快统一市场建设,减少不同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性。一是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农业科技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也为农业科技产业实现良性循环提供保障,让金融机构“敢贷愿投”。二是政府部门建立完善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大数据平台,通过积累挖掘成果转化信息,筛选出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农业科技企业和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服务、有效扶持。三是金融机构强化场景服务思维,积极参与搭建智慧农业等综合服务平台,以全链条、数字化、精准化为方向,加大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农业科技领域主体培育。

推动“政企金研”融合,提高一体协同能力。农业科技实现成果转化应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深度参与、紧密合作,构建涉农领域“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机制。一是打通循环堵点,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通过构建“政企金研”多方合作机制,实现农业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互利双赢,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能,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有效融合。二是推动“融资+融智”的协同。对于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客户,在积极延伸金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产销对接、供需洽谈、招商引资等非金融服务,为农业科技企业发展赋能,推动优质项目在金融机构内实现良性循环。三是推动“三农”金融与科创金融的协同。鼓励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设立科创金融相关机构,与“三农”金融机构联动,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探索差别化的管理方式。

(责任编辑 张黎黎)